法律依據:
第壹,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四。《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