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處罰機關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能夠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時,應當對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二、未滿14周歲的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因未達到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
三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是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