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書畫市場管理,繁榮書畫創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書畫店、畫店、工藝美術社、書畫裝裱店等。在我市從事書畫匾額的收藏、出售、裝裱、石刻、文房四寶的畫店(以下簡稱畫店,不含舊書、古書畫的書畫作品)。
第三條長春市文化局是我市書畫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書畫店開業審批、書畫作品價格評估和書畫店監督檢查。
第四條設立書畫店應當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化、文物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所屬的書畫商店可以從事對外銷售業務。
第五條藝術創作單位組織的書畫作品,可以由書畫店收藏、出售或者代銷,不得自行出售。
第六條經批準的書畫店應當在批準的場所經營,不得擅自改變銷售場所。從事對外銷售的字畫店可以在旅行社、賓館、飯店等單位設立分店。
第七條書畫店收藏、銷售的裝裱書畫原件的購銷差價不得超過20%;
未上漆原書畫的購銷差價不得超過40%。寄售可以按價格來分。
第八條從事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中級以上美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語的服務人員;
(3)營業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第九條凡有出口書畫業務的書畫店,應當保證書畫作品的質量。由文化局牽頭,會同物價、工商、文物、外經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出口書畫鑒定小組,對出口書畫進行鑒定。只有通過評審的才可以出口,出口書畫會不定期檢查,保證出口書畫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