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壹些調整方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對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聽取說明,進行初步審議後,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由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法律委員會應當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法律委員會審議後,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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