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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壹二三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已於200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5月31日發布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2015+12年6月0日起施行。該版本司法解釋重點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的適用爭議,以防範道德風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對同壹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當事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訂立合同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訂立,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核定保險金額: (壹)被保險人知道他人代為簽字,未提出異議;(2)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3)有足夠證據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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