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戶口遷出地結束時統壹登記為“居民戶口”,當地村(居)委會和戶主同意接受當事人戶口遷入;
2.以當事人符合當地戶籍政策為前提(如未買房未就業,或已失業但無單獨財產等。),當事人戶口可遷回當地,不改變“非農業”戶口(已建立城鄉統壹戶口登記制度的為“居民戶口”);
3.無論是上面提到的哪種戶籍,如果當事人是自主的(非政策性原因),沒有轉農業的,就不能再遷回農業戶口。具體可以提前咨詢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