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持有。如果員工拿不到勞動合同,可以報勞動局解決。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