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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關系違反了哪些紀律?

法律分析: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2.重婚罪的認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 65438+10月12,國務院批準,1994 2月1,民政部發布)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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