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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撤銷哪些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欺詐。

法律分析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以欺詐手段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不符合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此,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盡快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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