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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治制度的國家憲法

與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不同,英國憲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有大憲章(1215)、人身保護法(1679)、權利法案(1689)、議會法(1911、19448)。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第65條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的關系;第二部分是國王的政策和程序;第三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之間爭端解決的規定。根據《大憲章》的規定,國王應保護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非法向封建主征收高額稅收,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流放或沒收其財產,不得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確保特許狀不失效,由25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監督國王。如果憲章被破壞,封建領主有權通過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執行。英國的憲政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是有限王權和個人自由。有些學者,如斯托布斯,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就是大憲章的註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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