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養蜂人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飛蜜蜂時,應當告知周圍3000米內的村級組織或者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發布公告。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避免在盛花期使用農藥。如確需施用農藥,應選擇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品種。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藥前告知該場所及其附近3000米範圍內的養蜂人,使用飛機噴灑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前5天告知作業區域及其附近5000米範圍內的養蜂人,防止對蜜蜂造成傷害。養蜂人接到施藥通知後應相互告知,並及時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養蜂人持養蜂證到蜜粉源地區養蜂主管部門或養蜂行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場地。輪養蜂場之間的距離原則上應大於1000米,並與居民區和道路保持適當距離。轉放蜂者應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占用場地,並遵守當地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