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壹是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又稱行政規章;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準)。
條例壹般指法規、規定、規章、辦法,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縮寫為“法律”。比如全國人大制定某個法律,叫做“立法”。但“法規”以不同的形式稱為“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壹般不能簡稱為“法律”,所以籠統地將制定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稱為“立法”是不準確的。
1,法律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
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
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律法規對話時,“法”是指狹義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具體行政事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