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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訴訟時效

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他的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就不再保護他。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以申請延期。

第壹,什麽是短期訴訟時效?

短期訴訟時效是指民法特別法規定的、適用於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以下民事法律關系受壹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上述民事法律關系需要更多的確定性,而且必須在更短的時間內確定,所以適用壹年的訴訟時效。該規定是對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規定,屬於特殊訴訟時效。

此外,我國《民法典》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由於這兩類合同有效期較長,涉及金額較大,且有涉外因素,適用壹般三年的訴訟時效往往不夠,法律賦予其更長的訴訟時效。這壹規定也是對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屬於特殊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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