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章制度,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者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安裝單位和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的管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單位。前款所稱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具備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和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