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應當逐步從以信貸規模管理為基礎的直接控制,轉向運用社會信貸計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和比例管理等手段進行間接控制。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特殊價格指數、國際收支等主要指標的分析和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增長率。貨幣供應量中長期目標是m,短期目標是m。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率,制定社會信貸計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規劃和企業融資規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信貸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社會信貸計劃綜合平衡,指導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面向國債和外匯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投放基礎貨幣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