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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可追溯證明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禁止不能提供追溯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能提供產品質量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或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檢查要求的通知

(市食安監發[2021]3號)

壹是嚴格落實市場經營者進場查驗要求。農批市場開辦者要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及其銷售者的準入檢查:壹是如實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農批市場基本信息。二是與進入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建立進入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及其消費情況。

農產品基本信息並及時更新。三是查驗並保存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追溯證明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四是禁止不能提供追溯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能提供產品質量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或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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