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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否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因此,由各類有資質的機構而非個人來承擔服務是科學合理的。但考慮到部分縣鄉農村基層缺乏有組織的承包商,以及《政府采購法》允許自然人作為供應商,在某些情況下,有條件、有能力提供服務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也可以承接政府采購服務。

法律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

第六條依法設立的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含財政撥款保障的群眾團體)、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均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

第七條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采購人可以結合所采購服務項目的特點,約定承辦單位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辦單位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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