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困難:公民因生活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計,如無力支付房屋租金、水電費等。
2.喪失生活能力:公民因年老、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喪失生活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無人撫養。
3.喪失生計:公民因自然災害、事故和其他原因,如農作物受災和失業而喪失生計。
4.特殊困難:公民因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問題、孤兒、殘疾等原因遇到特殊困難,需要物質幫助的。
以上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的主要條件,但具體條件需要根據不同地區和情況進行細化和補充。同時,公民需要滿足壹定的程序和條件才能獲得物質上的幫助,比如申請、審核、分配等。具體程序和條件可參照當地社會救助政策規定。
應當指出,公民獲得物質援助不是壹項權利,而是壹種社會援助手段。公民在遇到困難時應盡力自立,向國家或社會尋求幫助,但也應積極參加社會生產建設,為自己和社會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憲法》第4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