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