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法律援助時,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法律援助申請表;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與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法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