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但是,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減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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