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五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的居住地進行核實,在對其量刑時或者出監前,書面告知其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期限和逾期報告的後果,並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判決、裁定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復印件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公告判決、裁定、決定、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的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限制行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