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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工傷的規定

《民法典》中的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是我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是我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是我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是我21個月工資。

有_傷

1,在_工作時間和_工作地點,因_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

2、在_工作時間前後,在_工作地點,從事與_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總結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上班途中,受到_ _起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_起汽車事故的主要責任;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_傷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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