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公司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項目部負責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嚴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三條工程分包時,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資質的單位。第四條各單位和項目部在與分包單位和臨時工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二章分包商資質審查第五條分包商資質審查的內容:
(1)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2)經公證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三)經當地政府部門或業主部門認證的施工業績,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記錄。(四)分包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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