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接受,因為餐飲企業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範疇,企業有自主定價權。如果壹家餐館想要收取服務費,它必須提前告知顧客。否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顧客可以拒付。目前國內還沒有統壹的規定。收取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法律不禁止。
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但有歷史實踐的傳統。經營者收取服務費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告知方式應當清晰明確,確保消費者知曉。如果只是在菜單、桌面標簽或店內某處使用不顯眼的字體,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註意,結賬時才發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3.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4.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5.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國家提倡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