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酒店是個人行為。房屋雖不歸租客所有,但根據合同享有使用權,因此房東無權幹涉租客的壹切行為。
開酒店是為了生意,也是壹種工作方式。如果房東來住在合同內的空間,房東對於酒店來說只是壹個普通的客人,並不造成其他問題。這是正常程序。是公是私,沒必要把這兩件事聯系在壹起。
人們經營酒店不是為了慈善或施舍。要知道開酒店也是風險很大的,以壹個小縣城為例。開酒店,壹定要選擇壹個位置相對中心,停車方便,價格合理,條件設施完善,周邊有便利店的地方,這是很重要的客戶選擇,也是促使客戶入住的原因。但如果選擇多壹個條件不理想、位置相對偏僻、人流量少的商家,就會相對冷清,人少也不足為奇。
同時,酒店每天都在花錢,即使沒有人上門,也要每天打掃衛生,打掃衛生,這也是壹種隱形的消費,是對員工工資的浪費。既然酒店房間明顯很多,估計個人還是要的,完全靠家裏人來處理。每天他們只要打掃衛生,其他的什麽都不要做。
所以這種問題可以當做正常問題來處理。不然酒店的房東也沒話說。除此之外,還有淡季和各種促銷活動的原因。如果都這樣,酒店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