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與丈夫離婚,丈夫同意離婚,且夫妻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可以到丈夫或妻子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丈夫或妻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
如丈夫不同意離婚,妻子應到丈夫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丈夫不同意離婚的,可以說出夫妻關系沒有破裂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關系未破裂的,不予判決離婚。但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要判決離婚。
以下是離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壹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中,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