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持有人應當在產品註冊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重新註冊。
第二十壹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取得醫療器械產品生產註冊證書後,方可生產醫療器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無產品註冊證書或者證書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采購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