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被鑒定為危險的,主要責任人應根據危險情況的原因,承擔法律責任。因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範的規定,造成危房的,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任主體不在,相應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盡到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疏於履行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四、原因明確,責任確定後,危房維修加固也面臨諸多考驗。據記者調查,目前我國物業維修基金主要是針對保修期滿後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面滲漏、外墻脫皮、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危房”是指建築物本身主體結構的問題,也就是說,需要由危房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由終身保修方承擔,維修基金不能用於危房的維修加固。
5.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業主和開發商對於房屋的買賣是壹種合同關系。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壞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那麽房屋主體結構的終身保修責任和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應由開發商承擔;如果危樓的原因是設計和施工問題,開發商可以對設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