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選舉前應制定選舉辦法,明確規定候選人的提出、選民人數、選舉辦法、選舉規則、計票要求、選舉結果的認定和提交程序等。召開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如果需要選舉代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也應當同時進行選舉。工會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在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後,由工會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基金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基金評審委員會選舉產生。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應當根據大會選舉結果及時給予答復。未建立黨組織的,選舉結果應報上級工會審批。
法律依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條例》
第六條選舉在同級黨組織和上壹級工會的領導下進行。未建立黨組織的,由上壹級工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壹屆工會委員會承擔。已建立的基層工會組織的選舉籌備工作由工會籌備組負責。籌備組成員由同級黨組織和職工代表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工會可以派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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