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脫離不動產。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不被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發現,秘密取走財產的行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多次竊取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盜竊次數沒有達到多次,就不能構成本罪。根據該條規定,盜竊罪應當由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構成,否則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主體的變更是本罪變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l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部法律廢除了這壹條款。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的故意內容包括:(1)行為人明知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2)預見盜竊的後果。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為第三人或集體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