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罪名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具體裁定要看吵架是否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是否知道被害人的身體、年齡、性格等因素導致的疾病。,從而做出綜合判斷。
我給妳看壹個類似的案例。
日報訊日前,淄川法院審結壹起因吵架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9900元。
孫嘉和孫某某是鄰居。去年8月26日,雙方發生爭執,為院墻爭吵。隨後,患有嚴重高血壓和其他疾病的孫嘉突然發病。醫院診斷他急性腦血管病,腦出血。孫嘉於當天5點左右死亡。公安機關對孫嘉的死因和屍體進行了調查檢驗,認定不構成刑事案件。去年6月9日,10,張、孫作為的繼承人,將孫某某、劉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孫某某、劉某某賠償其吵架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47000余元。孫某某、劉某某辯稱,對的死亡沒有傷害,不應予以賠償。
淄川法院經近日審理認為,孫某某、劉某某明知患有高血壓等嚴重疾病,但因其與院墻發生爭吵,對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20%的民事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孫某某、劉某某賠償原告張、死亡賠償金19900元。判決後,根據原、被告的請求,法院協調雙方和解,孫某某、劉某某壹次性支付張某、現金11000元。目前雙方都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