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的實施辦法:
第五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的居住地進行核實,在對其量刑時或者出監前,書面告知其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期限和逾期報告的後果,並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判決、裁定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復印件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出監之日起10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