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資格證、執照。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3.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擴展數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是:
(壹)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註冊資本。
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註冊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依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
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並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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