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義務的,在對方不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壹方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當第壹履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3.不安抗辯權:在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壹方,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給付危險時,有權在對方不履行或提供履行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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