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質重於形式”強調當壹項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表現不壹致時,會計人員應具有較好的職業判斷能力,在會計核算中註重經濟實質,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2.首先要明確,這裏所說的“實質”是指企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形式”是指企業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應關註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拘泥於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3.壹般情況下,企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統壹的,不要求貫徹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比如企業用自有資金購買的設備,從經濟本質上看是企業的資產,從法律上看企業也擁有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但在壹些個別的交易或事件中,其“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發生了壹定程度的分離。
4.企業融資租賃的設備具有分期購買出租方設備的性質,租賃期滿才付清全部設備款。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租賃者並沒有完全取得資產的所有權。但從經濟本質來看,該資產的相關收益和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出租方,出租方實際上已經行使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出租人可以將其視為自有固定資產,按照自有固定資產的核算方法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