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此處不再包括行政法規),但只有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研究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如果地方性法規是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那麽根據第三項,省人大也有權撤銷“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第九十九條壹切國家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此處不再包括行政法規),但只有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研究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