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妳的問題,只要妳的土地上沒有地契,就可以合法的證明給妳看,也就是說妳要保證這塊土地上沒有其他的地契。如果是這樣的話,妳可以補辦壹個新的地契,那麽妳就有土地使用權了。
我想妳誤會了。有人想占有它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在土地使用方面,《憲法》規定,所有土地使用者都必須合理使用土地。為了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征用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所以可以去當地派出所補,因為現在土地是國家所有。根據憲法第八條,我們現在實行的是個人承包制,妳可以申請承包這塊地。
我現在不明白。從79年合同執行到現在快30年了還沒辦理手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