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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個法律問題。

如果妳能證實對方頻繁騷擾誹謗妳女朋友,妳要保存好證據,需要證明是他幹的。那麽,我個人建議妳向他道歉,因為嚇到他了。第四十二跳第壹段,妳要去堵人的說法,可以說是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可以用來小題大做。道歉之後,可以再給他壹次嚴正警告。如果他繼續騷擾誹謗妳女朋友,妳可以拿著手裏的證據反向報案,規定就清楚了。他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下面附上刑罰法,希望對妳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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