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更換社會駕駛證,持有武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詳情如下:
1.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證來實現的,這表明獲得駕駛證是壹種具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機構頒發;
2.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被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在學習和掌握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後,經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某壹類型機動車的合法證書。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相應的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準駕車型數量,接受第十九條後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者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