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民族自決權在國際法體系下通過兩種方式得以實現:壹是殖民地人民獲得獨立,建立外國統治下的國家。第二,中國境內外國民族統治下的民族獨立建國。根據1966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文化、社會和經濟“人權”公約》的規定,民族自決權包括四項內容:壹是各民族都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從事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2.所有族裔群體都可以自由處置其自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基於互惠原則和國際法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的國際經濟合作;第三,國家生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被剝奪;4.每壹締約國應尊重這壹權利,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促進這壹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