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對象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不僅調整人與人的關系,而且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它既保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又保護人類享有的自然環境,強調保護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和秩序。2.全面。環境資源法具有很強的綜合性,是在以往的環境保護法、土地法、自然資源法、區域開發調控法的基礎上更高層次的綜合性。這種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廣泛,客體豐富,權利義務涉及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其調整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方法。資源環境法的法律規範是相關法律規範、技術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綜合體。3.科技。環境資源法不僅反映了社會經濟和自然生態的規律,也反映了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現代環境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和生態問題。現代環境保護是壹項高度科技化的活動。環境法要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工作服務,必須以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4.公益。環境法主要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矛盾關系主要以整個人為壹面,以自然環境為另壹面。環境法支持和保障的環境保護,基本上是壹項公益事業,是壹項人道主義性質的偉大事業。保護環境資源是每個人的責任。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的行為準則必須嚴格遵守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尤其是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過程中。畢竟環境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其立法具有綜合性和公益性。不能因為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損害大家的集體利益。如果被發現,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