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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汙染環境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解析: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人,有責任排除危害,賠償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測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能避免環境汙染損害,並及時采取公平措施的,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或者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32條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千二百三十四條因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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