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組織負責人或承辦機關負責核實違紀事實,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越本級紀律權限的,應當報上級黨委審批;
(三)根據黨委(支部)的決定,對被批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處分。
情況緊急時,首長可以直接決定處分下屬,但事後應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違反軍事法規的種類和軍事機關規定的處罰項目,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為依據。軍事行政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訴。各級負責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投訴。軍事行政處罰是軍事機關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壹種方式,目的是嚴明紀律,加強團結,加強集中統壹,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懲罰違反軍規的人,要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