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力,是指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有效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處罰較輕,按照有效刑法定罪量刑,即有效刑法對行為具有溯及力;
《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沒有明文規定沒有犯罪。
根據這壹原則,生效的刑法被認為是犯罪,但生效之前的法律不被認為是犯罪。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為實施時是犯罪,不能因為現行法律規定是犯罪,對行為人有溯及力,就認定行為人有罪。
但是,現行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在實施時被認為是犯罪。同樣,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不是犯罪。由於這種行為現在法律上不屬於犯罪,所以現在不可能給行為人定罪,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力,即現行法律具有溯及力,認定行為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