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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當街查身份證合法嗎?

法律解析: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查驗居民身份證,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履行職責,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履行職責。人民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不能查驗身份證。“出示執法證”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之前,應當先出示執法證,居民身份證上顯示的是警察身份。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未出示執法證件的,接受查驗的人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出示執法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違法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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