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吃了妳的海鮮造成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這裏的賣方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妳銷售的產品造成了侵權,妳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不能指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發現產品存在缺陷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因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索賠,但是如果消費者找到妳,妳要賠償。如果賠償後不是妳的過錯而是生產者的過錯,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第二:刑事責任妳的情況可能涉及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裏的銷售要求是達到“明知”的程度才能認定為刑事犯罪。也就是妳不知道,就不構成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妳要證明妳不知道。而壹旦知道了,就要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