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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無償轉讓的涉稅處理

法律分析: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的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約定時間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約定時間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承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稅發[2007]244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總額-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1);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支付的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支出和原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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