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及其配偶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
第三十條國家逐步推行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