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有以下特點: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2.行為人犯了詐騙罪。至於詐騙財物,無論是自己揮霍還是轉給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詐騙數額較小的不是犯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實踐中要註意詐騙與債務糾紛的區分: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暫時不能償還;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返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